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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理商标注册保护相关

发表时间:2021-10-09 13:56
昆明地理商标的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质检、工商部门的法律保护和两种平行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不仅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还可以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申请地理标志权。此外,地理标志一般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使地理标志在我国首次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结合《商标法》的修订,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新办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工作。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源自某一区域的标志,并表明该商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区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
第6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的商标法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作为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该区域的名称可在地理标志来表示,也可以是能够表示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明显的迹象,而该地区的名字呢不需要该地区目前的行政区划,全系列一致的名称。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 虽然这些规定使用了非常独特的原产地概念,但根据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这完全是关于地理的。 这是我国**部专门针对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法规。 它曾经与商标法并存,形成了两种平行的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2001年3月5日,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于2005年开始7月15日的“规则”将被更名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特别是概念地理标志产品,范围,权限和审批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并明确指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原始法律文件,并与“规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为准,“原产地域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从内容上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遵循的基本框架“由规定的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其“原产地域保护条例”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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