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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注册地理商标的常见问答3发表时间:2021-10-09 14:50 昆明注册地理商标的常见问答3【云玖产权】 ![]()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范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 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二、我想申请“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问题四、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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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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